(2009)莲民一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547号原告尹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90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