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衢龙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远达机电制造有限公与浙江远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远达机电制造有限公,浙江远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龙商初字第301号原告: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新星西路46号。法定代表人:邱玉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伟军,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远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金岩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潘德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朝统,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远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远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远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4元,减半收取777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597元,由原告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傅建华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