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芝执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邹向阳与真荣产业(烟台)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向阳,真荣产业(烟台)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芝执字第1216号申请执行人邹向阳,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真荣产业(烟台)制衣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盛泉工业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芝民社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用抵押的车辆鲁F×××××(黑牌)号车,以180340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邹向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真荣产业(烟台)制衣有限公司所有的鲁F×××××号(黑牌)车作价18034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邹向阳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邹向阳应持裁定书30日内到烟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锦文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善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