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25-1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允某;咸阳昱恒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25-1号申请人允某。被申请人咸阳昱恒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市中院(2008)咸民终字第0114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煤款88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申请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执行。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天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