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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25-1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允某;咸阳昱恒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25-1号申请人允某。被申请人咸阳昱恒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市中院(2008)咸民终字第0114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煤款88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申请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执行。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天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