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与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683号原告: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被告:舒××。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与被告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由原告洪××承担。代理审判员 卢 斌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海航(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