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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与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683号原告: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被告:舒××。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与被告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由原告洪××承担。代理审判员 卢    斌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海航(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