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一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协晖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协晖律师事务所,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398号原告陕西协晖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本市。负责人魏秋生,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永生,陕西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本市。负责人吴少杰,该办事处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协晖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陕西协晖律师事务所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协晖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协晖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协晖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