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海燕、何梅鲜与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燕,何梅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028号原告刘海燕,女,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塘下郑村。原告何梅鲜,女,199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塘下郑村。委托代理人王凌生,义乌市义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军,农民,城西街道分水塘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燕、何梅鲜与被告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法可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