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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山××刀具与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刀具,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909号原告:山××刀具(××司,×税区××室。法定代表人:lei××。被告:程××。本院在审理原告山××刀具(××司与被告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刀具(××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山××刀具(××司负担。审判员  张鑫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