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山××刀具与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刀具,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909号原告:山××刀具(××司,×税区××室。法定代表人:lei××。被告:程××。本院在审理原告山××刀具(××司与被告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刀具(××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山××刀具(××司负担。审判员 张鑫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