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玉商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达送与许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达送,许道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829号原告郑达送,农民,环县珠港镇陈屿鱼山路38号。(身份证:332627197710050612)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锡平,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道杰,农民,环县珠港镇陈屿铁龙头社区24组。(身份证:××0630)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达送与被告许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达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达送负担(此款已缴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