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东阳市××印染厂与瑞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印染厂,瑞安××××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441号原告东阳市××印染厂,住所地:浙江省××××路。负责人:杜××。委托代理人邢××。被告瑞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孙××。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印染厂与被告瑞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印染厂以被告已履行合同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阳市××印染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8元,由原告东阳市××印染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进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詹应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