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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郭强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新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强,男。2008年11月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09)第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强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晓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强于2008年11月4日17时许,在本市西京医院门前527路公交车站,盗窃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404.5元后,逃离现场时被刘某某等人发现。刘某某之兄刘某甲抓郭强时,郭强暴力拒捕,后被抓获。破案后,赃款追回已发还刘某某。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郭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提起公诉,请求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郭强辩称:其行为属于盗窃行为,只是在盗窃后出于自卫,双方发生厮打,其行为并不构成抢劫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强于2008年11月4日17时许,在本市西京医院门前527路公交车站,盗窃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404.5元后,逃离现场时被刘某某等人发现。刘某某之兄刘某甲抓郭强时,郭强暴力拒捕,后被抓获。破案后,赃款追回已发还刘某某。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了被告人郭强盗窃其财物被发现后,郭强殴打其兄刘某甲的过程。2、证人刘某甲、张某某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郭强殴被害人之兄刘某甲的情况。3、公安机关的破案经过证明了抓获被告人郭强的过程。4、被害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了经被害人辨认,被告人郭强系盗窃其财物并殴打其兄的案犯。5、公安机关的扣押发还赃物手续证明扣押赃物已发还被害人的情况。6、西京医院急诊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郭强暴力抗拒抓捕使刘某甲受伤的情况。7、被告人的郭强供述在卷,且能与上述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强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又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被告人郭强辩称之理由,经查,根据本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郭强在盗窃行为被被害人刘某某发现后,为了抗拒抓捕又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被告人郭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5日起至2012年11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焦继军代理审判员  齐 欣代理审判员  刘康奇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