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新昌××××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昌××××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324号原告:黄××。被告:新昌××××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城关镇××手套厂内。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新昌××××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公司名称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依法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黄××负担。审判员 俞雪均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丽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