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安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杨雪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梅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安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雪梅,别名杨雪容,女,1971年5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经营废品收购店,住福安市甘棠镇南门莲环路(户籍地:福安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0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雪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雪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杨雪梅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8660元的价格在福安市甘棠镇南门莲环路的废品收购店收购了张某、李某1(另案处理)等人从福建省湾坞易和重工造船厂盗窃的346.4斤的电缆铜线。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电缆铜线价值2128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退赃款21280元归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雪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应章陈述、证人张某、李某1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结论书、收条、户籍证明及被告人杨雪梅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雪梅对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雪梅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退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雪梅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林清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倩倩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