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51号原告:洪×。委托代理人:庞××。委托代理人:楼××。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洪×负担。审 判 长 楼全民审 判 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