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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51号原告:洪×。委托代理人:庞××。委托代理人:楼××。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洪×负担。审 判 长  楼全民审 判 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