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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朱水强与X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水强,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428号原告:朱水强。委托代理人:冯祥林。被告: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水强与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强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水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朱水强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倪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