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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毛××与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项××,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56-1号原告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被告项××。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诉被告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0日以被告林××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周 惠 平审判员 王 永 烈审判员 程瑞��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凌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