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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太民特字1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申请宣告苏润芳死亡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林芳,苏银肖,苏命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太民特字1号申请人苏林芳.申请人苏银肖.申请人苏命娃.申请人苏林芳、苏银肖、苏命娃申请宣告苏润芳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苏林芳、苏银肖、苏命娃于2008年12月11日诉称,苏润芳1992年6月在太白县靖口乡政府退休,因无妻、无子女,退休后一直居住在乡政府舞台上。2003年8月26日,因当天下大雨,苏润芳在敬老院门前河边看涨水,河堤倒塌,苏润芳掉进水中,被水冲走失踪,经有关部门寻找,至今下落不明,已无生存可能,为此请求法院宣告苏润芳死亡。经查:苏润芳,男,193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千阳县城关镇千川村一组人,系太白县靖口乡政府退休干部,与申请人苏林芳、苏银肖、苏命娃系兄弟妹关系。于2003年8月26日,因当天下大雨,苏润芳在敬老院门前河边看涨水,河堤倒塌,苏润芳掉进水中,被水冲走,经有关部门及其弟妹多次查找,至今无音讯,经有关部门证明,苏润芳已无生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8年12月22日发出寻找苏润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苏润芳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事故发生地太白县靖口乡人民政府证明;靖口派出所证明;靖口关上街XXX证明;千阳县千川村介绍信;申请人的陈述、本院签发的公告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死亡人苏润芳于2003年8月26日,在敬老院门前河边看涨水,因河堤倒塌,掉进水中,被水冲走失踪,经有关部门及亲属多方寻找,苏润芳无生存可能,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苏林芳、苏银肖、苏命娃为苏润芳弟妹,现申请宣告苏润芳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于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苏润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凤玲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