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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海××电工××材料厂、宁波市海××电工××材料厂与宁波市鄞州××定与宁波市鄞州××定时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海××电工××材料厂,宁波市海××电工××材料厂与宁波市鄞州××定,宁波市鄞州××定时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643号原告:宁波市海××电工××材料厂(股份合作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为××0),住所地宁波市××区段××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林××。被告:宁波市鄞州××定时器厂(个人独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为75629203-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鄞××镇××工业新区。诉讼代表人:刘××。原告宁波市海××电工××材料厂与宁波市鄞州××定时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周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法作出裁定,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账户及查封了部分财产。于2009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市海××电工××材料厂法定代表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市鄞州××定时器厂诉讼代表人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市海××电工××材料厂诉称:原、被告自2004年9月起发生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不同规格的电器触点,至2008年12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5011.54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35011.54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增值税发票49份,收据及银行进帐单若干份。用于证明自2004年9月23日起至2008年12月29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不同规格的电器触点,总货款为528715.25元,已付货款为394703.71元,尚欠货款134011.54元的事实。被告宁波市鄞州××定时器厂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审理中,为查某某案的事实,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向宁波市鄞州区税务分局查询了原告开具给被告的号码为03632629等49份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情况。证实上述49份增值税发票曾作防伪认证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原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无瑕疵,且与原告对事实的陈述能相印证,故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及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综上,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有多年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购买不同规格的电器触点。自2004年9月23日起至2008年12月23日,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不同规格的电器触点,总货款为528715.25元,被告也陆续向原告给付货款,已付货款合计为394703.71元,至今尚欠货款为134011.54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成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购买不同规格的电器触点,除给付部分货款外,至今尚欠原告价款为134011.54元,并非原告主张的尚欠其货款135011.54元,相差货款1000元,系原告在结算来往帐目时计算错误。现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不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付清价款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市鄞州××定时器厂给付原告宁波市海××电工××材料厂价款134011.54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宁波市海××电工××材料厂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财产保全费1195元,合计诉讼费2695元,由原告宁波市海××电工××材料厂负担20元,被告宁波市鄞州××定时器厂负担26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预算外资金,账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    晔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小娟(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