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麟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麟民初字第62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冯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二○○九年三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原告赵某某起诉后,经亲朋调解,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剌世民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团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