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力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虞市××厂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厂,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力商初字第66号原告:上虞市××厂,住所地上虞市丰××蔡岙村。负责人:罗××。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厂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市××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胡 昌 宁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巧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