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长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发超与王朝君其他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超,王朝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833号原告王发超。被告王朝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发超诉被告王朝君其他债务纠纷一案电原告王发超经合法传票传呱无故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会茹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悦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