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杨玲燕与李福同、钟秀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玲燕,李福同,钟秀英,绍兴县顺天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杨玲燕。法定代理人:杨有兴,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孙鹏祥、成彭寿。被告:李福同。被告:钟秀英。被告:绍兴县顺天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北交易区3区1楼640号。组织机构代码7613375005。法定代表人:陈思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人民西路192号。组织机构代码704481703。负责人:徐学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玲燕诉被告李福同、钟秀英、绍兴县顺天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冯春盛独任审判,原告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玲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玲燕负担(免交)。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