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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夏湖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某乙与王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乙,王澳,王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夏湖民初字第3号原告王某乙。法定代理人王新金。委托代理人王金明。被告王澳。法定代理人张腊梅。第三人王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新金,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金明。原告王某乙与被告王澳、第三人王某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5日立案受理。2008年4月2日原告王某乙因伤情较重,向本院申请进行法医鉴定,2008年10月15日王某乙的伤情经鉴定为伤残程度属8级,2008年11月10日,因案情复杂,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同日依法追加王某甲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8年12月23日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乙的法定代理人王新金及其诉讼代理人王金明、被告王澳的法定代理人张腊梅、第三人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王新金及其诉讼代理人王金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乙诉称:2008年2月21日下午,王某乙、王澳在一起完时,王澳手中拿根竹条要我跪下,王某甲看见就把王澳手中竹条拿下,拉扯时将我眼睛戳伤,我于当晚入院治疗,同年3月10日出院,共计住院18天,现要求被告赔偿。被告王澳辩称:我没有要王某乙跪下,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我是不同意赔偿的,因为原告的眼睛受伤与我无关。第三人王某甲述称:王某乙的眼睛受伤属实,被告应予以赔偿。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1日下午4时许,王某乙、王澳在本湾里一起完耍,王澳与王某甲在拉扯竹条时将王某乙的右眼刺伤,王某乙当晚入住湖北省人民医院治疗,共计住院18天,用去医疗费17959.26元,2008年7月9日、2008年8月1日因相同病因分别入住湖北省人民医院治疗2天和4天,共用去医疗费188.45元、2574.72元,其他陆续到湖北省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共计费用499.60元,以上共计医疗费21222.03元。经湖北省人民医院诊断王某乙的伤情为:1、右眼球穿通伤;2、右眼球内异物;3、右眼前房积血。王某乙的伤情经湖北省中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预计约需后期治疗费用12000元左右,残疾程度目前属八级。据此,原告王某乙要求被告王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湖北省中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医药费收据、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使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本院认为:王某乙在与王澳、王某甲共同玩耍时,王澳与王某甲在争夺竹条过程中将王某乙的眼睛弄伤的行为虽无共同故意,但双方的侵害行为直接导致王某乙右眼受伤,构成共同侵权,双方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澳在辩称中认为王某乙的右眼受伤与己无关,因其不能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王某乙的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王某甲与王某乙系嫡亲姐弟关系,双方均系未成年人,且双方均为同一法定代理人。为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第三人王某甲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从王某乙应得到赔偿份额中减除。原告王某乙要求被告赔偿其法定代理人带原告看病期间的误工费的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某乙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过高,本院酌情考虑3000元。王某乙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赔偿其法定代理人误工损失180元及其护理费180元,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王澳赔偿王某乙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期治疗费(详细明细见清单)共计30471.02元,已付2000元,还应付28471.02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由王澳赔偿王某乙在住院期间法定代理人的误工损失1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19元,鉴定费700元,由王某乙负担190元,王澳负担664.50元,王某甲负担66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国济人民陪审员  曾令安人民陪审员  邹克厚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志军赔偿清单医疗费21222.03元护理费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270元交通费288元后期治疗费12000元残疾赔偿金(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3997×6=23982元共计60942.03÷2=30471.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