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商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常熟市××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桐乡市×、桐乡市××制品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熟市××服饰有限公司,桐乡市××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南开发区××环路。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桐乡市××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国道东。法定代表人:蔡××。委托代理人:谢××。上诉人常熟市××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桐乡市××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08)桐民二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已经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0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熟市××服饰有限公司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熟市××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常熟市××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惠明审 判 员 吴 伟代理审判员 宁建龙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