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一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422号原告邵某某,女,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本市。委托代理人任亚林、王世奎,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男,195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