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孙××为与被上诉人绍兴县××建设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建设有限公司、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孙××为与被上诉人绍兴县××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县××建设有限公司,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1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陶里村岙则山。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张×。原审被告:封××。上诉人孙××为与被上诉人绍兴县××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二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0元,由上诉人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娄岳虎代理审判员 董 伟代理审判员 黄叶青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