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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终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孙××为与被上诉人绍兴县××建设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建设有限公司、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孙××为与被上诉人绍兴县××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县××建设有限公司,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1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陶里村岙则山。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张×。原审被告:封××。上诉人孙××为与被上诉人绍兴县××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二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0元,由上诉人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娄岳虎代理审判员  董 伟代理审判员  黄叶青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