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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聊东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徐金华与朱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金华;朱建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聊东商初字第134号原告徐金华,男,1959年11月15日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孙玉成,男,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聊城东昌君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聊城市。委托代理人王静明,男,1986年2月8日生,汉族,职业同上,住聊城市。被告朱建文,男,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委托代理人付池洪,男,1958年10月30日生,汉族,聊城东昌正坤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聊城市。委托代理人张华庆,男,1965年8月3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华与被告朱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金华承担。审判长  齐月英审判员  武素芳审判员  王玉霞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