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聊东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09-03-30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徐金华与朱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金华;朱建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聊东商初字第134号原告徐金华,男,1959年11月15日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孙玉成,男,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聊城东昌君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聊城市。委托代理人王静明,男,1986年2月8日生,汉族,职业同上,住聊城市。被告朱建文,男,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委托代理人付池洪,男,1958年10月30日生,汉族,聊城东昌正坤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聊城市。委托代理人张华庆,男,1965年8月3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华与被告朱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金华承担。审判长 齐月英审判员 武素芳审判员 王玉霞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