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市新三角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与方国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新三角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方国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92号原告:绍兴市新三角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梁峰。被告:方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新三角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国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新三角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新三角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方国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