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安万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邓春平与吴有卿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春平,吴有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安万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邓春平,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安义县房地产管理局干部,住安义县。被执行人:吴有卿,男,成年,个体户,系江西省安义县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春平与被执行人吴有卿保证合同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9日作出的(2007)安万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08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7)安万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涂国煌���判员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秦拥华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秀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