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09-03-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潘××与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39号原告:潘××。被告:戴××。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纠纷已消除。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林 晓 奎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张婷婷(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