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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山川纸××有限公司与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山川纸××有限公司,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521号原告:绍兴山川纸××有限公司9-5),住所地:绍兴县××新村。法定代表人:尹××。委托代理人:魏××、杨××。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山川纸××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山川纸××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山川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1元,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徐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