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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倪剑强与郑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剑强,郑智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326号原告:倪剑强,委托代理人:孙丽霞。被告:郑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剑强诉被告郑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剑强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郑智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倪剑强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智良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剑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倪剑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英英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