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09-03-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589号原告:陈××。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并明确向本院表明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晔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徐小娟(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