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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09-03-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589号原告:陈××。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并明确向本院表明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晔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徐小娟(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