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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马民一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3

公开日期: 2019-12-12

案件名称

计声兰、马钢利民企业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计声兰;马钢利民企业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马民一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计声兰,女,194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马钢利民企业公司退休管道工,住本市金家庄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钢利民企业公司,住所地:本市雨山区天门大道中段与湖西南路交叉口位置。 法定代表人:黄大荣,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计声兰因与被上诉人马钢利民企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雨山区人民法院(2008)雨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雨山区人民法院(2008)雨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雨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陈友妹 审 判 员  赵红展 代理审判员  徐 婕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仇爱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