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3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杭州天枫丝绸服装洗涤有限公司与杨士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天枫丝绸服装洗涤有限公司,杨士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430号原告:杭州天枫丝绸服装洗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一宋。委托代理人:吴立平。被告:杨士良。原告杭州天枫丝绸服装洗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枫丝绸公司)为与被告杨士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枫丝绸公司委托代理人吴立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士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枫丝绸公司诉称,天枫丝绸公司与杨士良之间发生加工承揽关系,杨士良至今尚欠加工费31681元未支付,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决杨士良支付加工费3168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杨士良未作答辩。天枫丝绸公司提交证据如下:2009年1月2日欠条。证明杨士良欠天枫丝绸公司加工费31681元。杨士良未提交证据。上述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杨士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之权利,本院对天枫丝绸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2005年期间,天枫丝绸公司与杨士良之间发生加工承揽关系,由天枫丝绸公司为杨士良加工各类砂洗布料。2009年1月2日,双方经对账后,杨士良向天枫丝绸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杨士良欠天枫丝绸公司砂洗加工费31681元。嗣后,杨士良未履行付款义务。天枫丝绸公司因催讨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天枫丝绸公司与杨士良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加工承揽合同,但天枫丝绸公司依约为杨士良加工了各类砂洗布料,对账后杨士良向天枫丝绸公司出具了欠条,因此,双方之间的加工承揽关系成立。由于杨士良未及时付清加工款,已构成违约,现天枫丝绸公司要求杨士良支付加工费31681元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杨士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士良支付杭州天枫丝绸服装洗涤有限公司加工费31681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杨士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杨士良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陆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