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09-03-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XX与龚锦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龚锦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369号原告:XX,农民,市佛堂镇大文头79号。被告:龚锦华,农民,乌市赤岸镇山盘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龚锦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本案实体问题已解决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傅旭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