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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蓝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黄力强与韩缠安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力强,韩缠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蓝民初字第105号原告黄力强,男,农民。被告韩缠安,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力强诉被告韩缠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力强于2009年3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力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诉讼辅助费100元,共计3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胡光炜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铁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