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09-03-03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某;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村民委员会;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99号申请人王某。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某。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王某。本院经(2008)咸秦民初字第0140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19000元,诉讼费140元,执行费185元,但其至今未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村民委员会、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一村民小组(或在咸阳市秦都区马泉镇大泉村农业经济合作社名下)在银行的存款193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琳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胥保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