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玉商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建芳与黄云飞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建芳,黄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713号原告章建芳,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业局职工,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玉潭路143号。被告黄云飞,农业局职工,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金鸡一路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建芳与被告黄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建芳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黄云飞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城关石井金鸡一路4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88**)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郑建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告黄云飞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珠港镇城关石井金鸡一路4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88**)的抵押、转让、出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孙 宾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丁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