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297号原告:赵××。被告:李×。原告赵××为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于2009年3月3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赵××负担。审 判 员 周巧玲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代书记员 李爱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