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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商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297号原告:赵××。被告:李×。原告赵××为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于2009年3月3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赵××负担。审 判 员 周巧玲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代书记员 李爱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