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江民一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于宏、苏丽娜等与南宁金沙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宏,苏丽娜,南宁金沙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江民一初字第331号原告于宏,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原告苏丽娜,女,1964年4月8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委托代理人覃海光,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金沙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7号。法定代表人:文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蕃襄,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工作室主任,住南宁市。委托代理人唐绍萍,女,1971年11月22日出生,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工作室工作人员,住南宁市江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宏、苏丽娜诉被告南宁金沙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宏、苏丽娜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宏、苏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于宏、苏丽娜负担。审 判 长 张金凤人民陪审员 李庭生人民陪审员 农振忠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