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永嘉县××司与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县××司,黄××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66号原告:永嘉县××司。××号。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县××司诉被告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嘉县××司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嘉县××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永嘉县××司负担。审判员 潘谷明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徐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