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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县中意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新宇漂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51号原告:绍兴县中意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258791-1)。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西扆村。法定代表人:寿惠民,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贤,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新宇漂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997239)。住所地:绍兴县漓渚镇新建街127号。法定代表人:王炎富,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中意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新宇漂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中意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新宇漂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91元,减半收取1,59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