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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安万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09-03-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邓近祥与张四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近祥,张四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安万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邓近祥,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安义县。被执行人:张四凤,女,1964年2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安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近祥与被执行人张四凤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24日作出的(2006)安万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6)安万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涂国煌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秦拥华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秀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