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522-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陶××与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522-1号原告:陶××。委托代理人:叶××。被告: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与被告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洪×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3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洪×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30000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30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红波二0〇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