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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县魏塘镇南北署村经济合作社与尤小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魏塘镇南北署村经济合作社,尤小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537号原告:嘉善县魏塘镇南北署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为民。委托代理人:冯祥林。被告:尤小妹。本院于2009年3月4日受理原告嘉善县魏塘镇南北署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尤小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善县魏塘镇南北署村经济合作社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尤小妹的起诉。本案认为:原告嘉善县魏塘镇南北署村经济合作社撤回对被告尤小妹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县魏塘镇南北署村经济合作社撤回对被告尤小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定连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