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浔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戴甲与戴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393号原告:戴甲。被告:戴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甲与被告戴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6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34元,由原告戴甲负担。审判员  沈建国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晓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