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175号原告:方××。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09年3月2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0元,由原告方××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华惠芳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宓旭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