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根年与沈义章、湖州亨通灯炮厂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根年,沈义章,湖州亨通灯炮厂,陈小琴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民初字第332号原告:吴根年,南浔区千金镇商墓村深潭湾深北7号,身份证号码:330511195906072816。委托代理人:谢建方,湖州市菱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义章,市南浔区菱湖镇南浜新村7幢202室。被告:湖州亨通灯炮厂,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永福村将军坝桥东堍。负责人:陈小琴。被告:陈小琴,市南浔区菱湖镇南浜新村7幢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根年与被告湖州亨通灯炮厂、沈义章、陈小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根年于2009年3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根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根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0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670元,合计人民币1376元,由原告吴根年负担。审判员 朱炳荣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练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