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与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713号原告:郑××。被告: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郑××负担。审 判 员 王启荣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胡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